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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是厦门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救灾救济、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指导开展双拥支前、基层政权建设、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等工作。
厦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三项服务”,即: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1. 制定民政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开展民政理论和政策研究。 2. 负责救灾工作。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和全市性赈灾活动,编报和反映灾情,帮助解决灾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管理、分配和监督政府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指导备灾物资仓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3.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各区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特困户、领取40%工资精简职工的救济工作。 4. 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与管理;办理审批城市“三无”人员的生活、医疗费用减免和收养手续;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登记、审批与管理。 5. 负责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 6. 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规范殡仪服务,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 7. 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8. 负责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工作。审核、报批区、镇(场)、街道、村(居)委会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组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9. 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设置、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地名标准化;承办门牌、楼牌和街、路、巷牌的设置与编制工作。 10. 负责优待抚恤工作。制定和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期补助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因公致残人员的审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物、建筑物的管理。 11. 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被安置对象的待遇。 12. 负责拥军支前工作。协调做好驻军单位在日常和战备训练期间的有关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 13. 指导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及其换届选举工作,组织开展村(居)委会主任的培训;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行村(居)务公开。 14. 指导城市社区建设。编制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社区工作机制和社区服务体系。 15. 负责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对民间组织进行审批、登记、年度检查;查处民间组织中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 16. 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维护老年人权益,落实为老优待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7. 指导老区建设工作。督促各区落实五老的生活补助,审核老区扶建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落实扶贫资金和老区扶建资金。 18. 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协调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导民政干部培训、职工教育和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 19. 负责“中国社会福利彩票”在我市的发行、销售与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福利资金的管理及其分配使用。 20.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工作。 21. 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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