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预〔2009〕74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经市民政局初步审核,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民政局联合再行审核确认,我市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为厦门市慈善总会、厦门市思明区慈善会(从2008年度起生效),特予以公布。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