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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29  查看:619  [ 关闭窗口 ]

厦民〔2010〕49号

各区民政局、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闽民管[2009]164号)及《厦门市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厦委[2008]35号)精神,三年来各级各单位认真贯彻,扎实推进,大部分行业协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完成“脱钩”任务,为理顺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加快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现制定检查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理顺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通过开展检查,推动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机构、人员、财产四方面脱钩。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检查范围、内容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对象是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协会。 

(二)检查内容 

1、职能分开。行业协会职责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混淆。行业协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机构、办公场所分设。  

3、人员分离。行业协会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或兼职,已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它职务的,必须辞去行业协会职务或辞去公职。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移交工作。

4、财产分置。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财产不清晰的,必须在依法审计基础上,完成资产划分,明确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必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设立独立账号,由行业协会自主管理。 

三、检查方法、时间及步骤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

1、召开各区民政局和全市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工作检查部署会,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间、要求。区级行业协会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工作由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并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2、确认行业协会名单,以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行业协会名单为准。

3、成立“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有“脱钩”任务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成立以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的“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分工一名领导任组长,指定内部一个部门专门负责,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已经完成“脱钩”任务的业务主管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即可),于4月10日前将名单报市民政局社团办。

4、各业务主管单位召开直属行业协会负责人会议,部署行业协会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工作。

(二)自查阶段(2010年4月11日—5月20日)

1、各行业协会要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填写《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摸底统计表》(附件1),于4月20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汇总后,于4月30日前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摸底汇总表》(附件2)报市民政局社团办。

2、召开各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联络员会议,汇报自查阶段情况,研究解决“脱钩”热点难点问题。

3、尚未完成“脱钩”任务的单位要开展“三项评估”。“三项评估”即由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对该协会存在的价值、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行业协会去留。行业协会要在5月10日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填写《行业协会商会三项评估情况表》(附件3),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估。业务主管单位须派员参与监督,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社团办。 

4、完成变更登记。5月20日前,行业协会应将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后的组织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章程及会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抽查阶段(5月21日—6月10日)

在自查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对全市行业协会脱钩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一些社会高度关注、与政府部门利益关联的行业协会以及“脱钩”工作滞后的单位。

检查组成员、抽查具体时间及被抽查单位,另行通知。

(四)总结阶段(6月11日—6月30日)

各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6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社团办。市民政局社团办负责做好全市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的完成情况总结,上报省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涉及各行各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业务主管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司其职、落实责任,确保脱钩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重在扶持。“脱钩”的目的是扶持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独立扮演角色、发挥作用,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各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脱钩任务,更要注重在功能上、生机活力上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因此职能是否转移到位,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优惠政策是否出台,行业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已帮助解决,是检查脱钩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内容。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摆上议程、明确分工、按时落实,确保脱钩后各行业协会能够独立运作、积极发挥作用、具有比较强的生机活力。

(三)严肃纪律。在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对不按时开展脱钩工作或未按时完成脱钩任务、整改不力的单位,由监察和民政部门予以通报;对虽实行脱钩但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授权委托不到位、行业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得不到解决 、作用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民政部门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对整改无效和近二年来基本没有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引导其注销,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摸底统计表

2、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摸底汇总表

3、行业协会商会三项评估情况表

4、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情况统计表

5、行业协会(商会)三项评估情况表(式样)

6、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行业协会开展“三项评估”投票表决的结果

市民政局社团办联系人:吴绵绵、黄雅蓉

联系电话:2079579、传真:2079579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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