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9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从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主要检查:
是否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对社会组织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情况。主要检查:在过去一年中,本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章程、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按照本单位的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主要检查:
本年度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工作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程序要求,重大活动是否报告。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主要检查:董(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和内设机构的增减报备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主要检查:本单位是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银行账户;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有否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经费来源是否合法,支出是否合理;在服务活动中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和收取费用。
(六)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包括理(董)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等;在社会活动中是否行为规范、恪守非营利原则、诚实守信。
四、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除劳动类、教育类、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单位请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填报)或者 2009年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二份)及2009年四个季度的银行账户对账单;
(三)2009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二份);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证书并按时年检)原件和复印件;
(六)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年度检查的步骤
(一)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上述年度检查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请登录厦门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http://spjc.xm.gov.cn),从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项目中的“表格”栏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首次使用网上审批系统的用户应先注册为单位用户,再进行申报。系统的操作方法请参阅“表格”栏目中的《帮助文档》。)
(二)4月1日后,请登录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网上申报,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2009年度工作总结。
(三)市民政局通过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对各项申报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的报告书和年度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申报人,由其补齐补正后再次提交;对申报材料完整无误的,将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发给其《通过预审通知书》。收到通过预审的通知后,申报单位即可上网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打印纸质文本(一式三份,A4纸型),经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30日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四)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检查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上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五)5月31日前,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年度检查材料报市民政局社团办审核。
(六)市民政局社团办将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七)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八)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逾期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年度检查的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09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
(二)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认真履行年度检查的审查手续,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度检查的材料。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李济宗 、黄雅蓉
联系电话:2103837、2079579
传 真:2079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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