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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年年度检查通告
发布日期:2010-04-01  查看:953  [ 关闭窗口 ]

厦民〔2010〕50号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定于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全市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09年年度检查。凡2009年6月30日前经市、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应参检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0年4月1日后登录厦门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http://spjc.xm.gov.cn),在市民政局的审批事项列表中选择“社会团体年检”、“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年检”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项目进行申报。详细申报操作步骤请在相应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帮助文档》参阅,技术咨询电话:5118801,5398756,8722213,8838350。社会团体、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网上预审成功后,即可登录审批系统下载《年度工作(检查)报告书》等材料,并打印成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社团分支、代表机构一式四份),A4纸型},经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于2010年5月31日前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社团办审验,逾期不予受理。

各社会团体、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对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登报公示,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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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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